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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

时间:2022-06-14 19:05:24 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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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自学考试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自学考试合同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自学考试合同四篇

自学考试合同 篇1

  合同的保全(第73—75条)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自学考试合同 篇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欺诈

  2.恶意磋商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

  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自学考试合同 篇3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

  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xx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自学考试合同 篇4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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