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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

时间:2022-06-14 19:09:45 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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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自学考试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学考试合同五篇

自学考试合同 篇1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分三种情况:

  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学考试合同 篇2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自学考试合同 篇3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

  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

自学考试合同 篇4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欺诈

  2.恶意磋商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

  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自学考试合同 篇5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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