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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xx〕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方式,我区将在20xx年普通高考统考录取结束后,根据生源和高职高专计划完成情况开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志愿和综合评价录取,包括: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再次征集志愿(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征集志愿)、高职院校对口中职招生再次征集志愿(以下简称高职对口征集志愿)、高职院校综合评价录取(以下简称高职综合评价录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一)高职单招征集志愿。未完成20xx年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含转至统招录取仍未完成计划)的高职院校,经院校申请并获得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参加高职单招征集志愿。
(二)高职对口征集志愿。未完成20xx年高职院校对口中职招生计划的高职院校,经院校申请并获得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参加高职对口征集志愿。
(三)高职综合评价录取。区内民办高职院校(本科院校除外)及区内统考招生计划完成率不足60%的区属公办高职院校,经院校申请并获得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参加高职综合评价录取。
二、招生计划
具体分类别分专业计划由招生院校自行编制,经报广西招生考试院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在今年的录取工作中曾经以“专业已录满”为由退档过考生的专业不能参加征集。招生院校高职单招征集志愿计划和综合评价录取的招生计划数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应院校在我区普通高考录取系统中执行计划数与已录取数的差额。招生院校高职对口征集志愿计划不得超过相应院校高职院校对口中职招生缺额计划。
三、征集对象
高职单招征集志愿的招生对象,是已经参加相应高职院校(或相应院校联盟)组织的单独考试且已有备案成绩的考生。
高职对口征集志愿的招生对象,是已经向相应高职院校(或相应院校联盟)申报且已有备案成绩的中职考生。因招生院校工作失误未备案成绩的中职考生,或因考生高考报名信息错误未能成功备案且目前已经更正高考报名信息的中职考生,经招生院校申请并由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进行补充备案后,可参加高职对口征集志愿。
高职综合评价录取的对象,是20xx年普通高考成绩总分(含照顾分)80分(含)以上的考生。
截止我区精准脱贫专项计划专科批次录取结束时,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征集。
四、具体流程
(一)院校申报。有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志愿意向的院校须于20xx年8月14日12时前向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广西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各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审核批复,并于8月18日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具有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志愿录取资格的院校名单和专业计划。
(二)宣传发动。经批准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志愿的院校可在本院校网站进行相应的宣传,也可通过普通中学、中职学校动员符合报考条件考生填报。宣传发动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委托中介组织生源,不得恶意抢夺生源。
(三)补充备案。9月6日至8日,院校将因工作失误未备案和因考生报名信息错误未成功备案的高职对口中职考生,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考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补充备案。
(四)填报志愿。9月18日16:00至9月20日10:00,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凭本人普通高考填报志愿密码,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每个考生在每种录取类型中只能填报1所院校,每所院校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如有考生丢失密码函,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高考报名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申请重设密码。
(五)投档录取。9月21日至9月23日,广西招生考试院依次进行高职单招征集志愿、高职对口征集志愿、高职综合评价录取的投档录取工作。其中高职单招征集志愿、高职对口征集志愿通过我区分类考试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投档录取;高职综合评价录取通过院校子系统进行投档录取。
五、工作要求
(一)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志愿的院校在我区高职高专普通批录取结束后方能开展相关的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二)各校在接待考生咨询时务必提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三)各校须按广西招生考试院录取系统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向未经录取备案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志愿是普通高校招生工
作的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各校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体制外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严禁生源买卖,严禁虚假宣传。
对在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征集志愿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院校,将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缩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对有关违规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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